(1)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,填写动火申请表,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,方可动火,如钢结构的安装焊接。一级动火:
1) 禁火区域内。
2) 油罐、油箱、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、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。
3) 各种受压设备。
4)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、割作业。
5) 比较密封的室内、容器内、地下室等场所。
6)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。
(2)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,填写动火申请表,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,方可动火。二级动火:
1)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、割等用火作业。
2) 小型油箱等容器。
3) 登高焊、割等用火作业。
(3)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,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,方可动火。三级动火:
在非固定的、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。
(4)动火证当日有效,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,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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